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享有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家庭的;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一年以上的;
(六)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近期内新建住房(民房恢复重建及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档装修房屋的;当年家中一次性购买非生活必需品高于3倍低保标准的;购置摩托车或非营运用途机动车辆的;家庭有手机、计算机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七)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八)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一年内因赌博、嫖娼被治安行政处罚过的或家庭成员吸毒未采取有效戒毒措施等有违法行为的;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满三年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履行低保申请人、低保对象应尽义务的;
(十一)在享受低保期间,购置或更换大宗家庭用品的;
(十二)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家庭成员,但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农转非的人员,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可视为农村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城镇低保的除外);
(十三) 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责任田承包他人的除外)